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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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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诊管理(部分) 

    第十九条 参保对象患病时,应持本人医疗证、卡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校验。
    第二十条 参保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须由原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瑞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核准后方可转外地(限温州、杭州、上海、北京)就医。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治疗时,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并须在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及情况说明,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参保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的费用,直接用社会保障卡结算;转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结付,然后凭本人就医证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等,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监督、费用结算、违规责任参照《瑞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瑞政发〔2006〕149号)进行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与使用(部分)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服务项目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和国家、省、市有关儿童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保对象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对象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以所住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第十五条 参保对象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成年人)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80%的比例予以报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以80%比例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计入当年支付总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对象发生的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8万元;连续参保缴费的,在一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其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5000元,最高递增限额2万元。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的,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的补助。
    第十六条 部分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视同三级医院住院。规定病种暂定为: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患有规定病种的参保城镇居民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规定病种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参保对象连续住院超过1年(365天)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满1年按1个起付标准结算1次,并计入当年最高限额内。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国家、省、市有关儿童用药、医疗服务项目等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在国外或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社保医疗患者须知 

   欢迎您入住我院治疗,预祝您早日康复!
   根据国家和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临床用药和费用自负情况综合介绍如下,请各位仔细阅读,如有疑问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为准。
   一、社保医疗患者请在办理入院手续时预交起付标准额以上的现金。(>600元)
   二、社保人员如一时无法办理社保关系证明,必须在三天内办理;同时向经治医师说明社保医疗情况。
   三、社保医疗用药都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超出范围(未列入手册)的药物一律自负。
   四、社保罗列的乙类药物个人自负10%。
   五、住院床位费每天报销25元,超出部分自负。
   六、1、个人先自负10%的重要检查项目: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图,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工振扫描(MRI),数字化摄影(CR,DR)。
       2、个人先自负20%的治疗项目:
          体外微波碎石,射频消融术,高压氧治疗,血液滤过,冠脉介入诊疗,静脉介入诊疗,冠脉搭桥术。
       3、心脏起搏器安装最高限额30000,冠脉放支架最高限额30000,人工晶体最高限额为30000元,限额内按规定国产自负10%,合资或进口自负20%。
       4、≥200元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国产品自负10%,合资或进口自负20%。
    七、出院带药一般病为7日量,慢性病为15日量,肝炎、结核病不超过30日量。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简明表 

名称 住院医疗费用 救助基金费用 特殊病种门诊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且≤15000 >15000
≤30000
>30000
≤45000
>45000
≤60000
6-19万元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尿毒症的腹膜透析、血透析;
4、再障;
5、血友病; 
6、系统性红斑狼疮:(起付800元)

人员类别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救助基金支付
退休人员 90% 92.5% 95% 96% 90%
在职人员 80% 85% 90% 92%

注;
1、 我院起付标准6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且医疗费累计按比例计算。
2、 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1日为统筹结算年度。
3、 特殊门诊人员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报,凭社会保障卡到我院直接结算,支付就诊自负金额,起付标准800元。
4、 结算以市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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